达州市律师发表的提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3-08-24
达州市律师发表的提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沈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住四川省达州市XX镇XX村XX组XX号,联系电话:
答辩人沈某某针对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不属实。
具体:(1)、原告在诉状中陈述“被告雇请原告的工作为种植豆子”不属实,答辩人雇请原告的工作不是单一的种豆子,还有其他工作,原告受伤当天的工作为铲除高粱草;(2)、原告在诉状中陈述,在工作中受伤,明显不属实。原告受伤不是在工作中受伤,也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原告受伤是工作完成,已经下班,原告下班回家,为了节约时间,不走大路、公路,专门走近路(近路为小路,不是通常的路线),在路过一水沟时,原告不慎摔倒受伤;(3)、原告在诉状中陈述“因被告未将工作地内水沟及时掩埋,导致原告受伤”,明显错误,该水沟系被告专门挖掘,用于排水。达州离婚律师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当驳回。
1、原告受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系下班后,自己走路摔伤,且走的路线并非通常的路线,通常的路线为先走耕地,再走公路,而原告走的路线为小路,路面不平等。因此,原告受伤,要求答辩人赔偿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2、原告受伤主张答辩人赔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支持原告的主张。
三、若即便是法院认为答辩人有责任,则答辩人的责任最多为次要责任,即答辩人承担责任的在20%以内。
四、答辩人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有异议,不予认可。
具体理由:该伤残等级系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没有得到答辩人的认可,且司法鉴定报告里面载明后续治疗费,伤残等级鉴定必须在治疗终结后鉴定,而原告并未治疗终结,而进行的鉴定,明显与程序不服。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的具体项目标准过高,过高的部分不予认可。
六、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
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上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