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凌律师发表的离婚协议书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7-27
达州市凌律师发表的离婚协议书
男方:王某飞,男,汉族,出生于1993年4月11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930411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
女方:伍某维,女,汉族,出生于1995年5月29日,身份证号码50022719950529XXXX,住重庆市璧山区
2016年12月27日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男女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经男女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特达成如下离婚协议: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一、男方王某飞与女方伍某维自愿离婚。 达州离婚律师 二、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子女。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三、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双方共同缴纳的房屋按揭款除外,指第四条)。达州市刑事律师 达州工伤律师 四、男方支付女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缴纳的房屋按揭款的折价款30000元(该叁万元为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缴纳的房屋按揭款的一半,房屋为男方婚前购买,位置为大竹县竹阳街道健身大道一段88号东湖天誉城XXXXX号,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缴纳了房屋按揭款),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5000元,第二年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第三次 2025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10000元。达州市交通事故律师 达州合同纠纷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律师 达州法律援助律师
五、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若存在债权、债务,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协议与我处存档协议内容一致,涂改无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声明告知:以上协议条款本婚姻登记机关未进行实质性、合法性调查,对其引起的争议或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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