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8183-8374
律师简介更多>>

凌灿伟(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思维敏捷,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胜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具有较强...【详细介绍】

您的位置:大竹县律师网 > 合同纠纷 > 正文

达州合同律师凌灿伟办理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6-26

达州合同律师凌灿伟办理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郝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3民初6915号

原告: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党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XXXXX。

法定代表人:周XX,总经理。

被告:郝某某,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灿伟,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流公司)与被告郝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灿伟通过网络在线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7月6日签订的BRXXXX《汽车营运服务合同》;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2000元(500元/月,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共计24个月)、违约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裁定予以准许。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营运服务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BRXXXX车辆挂靠在原告处经营,每月支付服务费500元,被告按照原告选定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金额和险种投保,保险费由被告自行承担,逾期支付服务费、保险费等违约行为应支付违约金等内容。自2020年6月起,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原告遂诉请如上。

被告郝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认定为委托服务法律关系,被告享有随时解除的权利。委托合同中第14条违反法律规定,该条应该认定为无效。被告于2020年7月已经将挂靠车辆报废,并通知了原告,从2020年6月原告未向被告提供过任何服务,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委托合同已经于2020年6月终止,原告主张从2020年6月至本诉被告收到副本之日起的费用不应当被支持。被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挂靠车辆报废的违约情形,主张的违约金高于原告的损失和法律标准。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原告某某物流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汽车营运服务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公告查询截图等证据,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委托合同》、收据、收车证明、微信截图、光碟、车辆运输证、牌照等证据。对双方真实性无争议的《汽车营运服务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公告查询截图、《委托合同》、收据、收车证明等证据本院予以认可并在卷佐证。对于被告提交的报废车辆所需材料,该证据系被告自行制作,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对于微信截图,被告未提供原始载体予以核对,且该截图中通信的相对方身份不明确,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6日,原告某某物流公司与被告郝某某签订《汽车营运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将其自购车辆渝BRXX**靠在原告处营运。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原告与被告双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或车辆灭失、按国家政策规定报废之日止。合同期内,被告每月25日定期向原告支付次月服务费500元,如被告迟延支付服务费、保险、审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从期满两个月起,收取违约金30000元。被告在签订合同时,自愿向原告缴纳保证金,此款专业保证被告能按期偿还其向原告的借款以及按时支付欠缴原告的委托报酬、保险费、年审费、若被告对前述款项出现迟延支付情形,原告所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双方因合同事宜发生纠纷,诉讼管辖地为合同签订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如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被告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定为四川省达州市××镇××路××段××号××楼××号。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缴纳保证金5000元,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2020年7月,被告将案涉车辆进行报废处理。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给被告送达了本诉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22年6月22日通过书面向本院表达同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汽车营运服务合同》。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另查明,渝渝BRXX**辆现登记在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6日签订的《汽车营运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书面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原告通过诉讼方式作出解除《汽车营运服务合同》的意思表示,被告亦于2022年6月22日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同意,故双方对《汽车营运服务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汽车营运服务合同》依法解除。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某某于2017年7月6日就渝渝BRXX**辆签订的《汽车营运服务合同》于2022年6月22日解除。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XX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XX

书记员代 柠XX

 

大竹县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8183-8374

添加微信

凌灿伟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