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来源:达州律师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3-06-17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址:四川省大竹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联系电话:177XXXXXX
被申请人:大竹县某某美发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某某724MA66CXXXX,地址:大竹县竹阳镇XX大道XX号XXX城XXX号
经营者:陈某某,联系电话:159XXXX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仲裁请求:
一、依法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的事由为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申请人主动解除;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从2021年3月至裁决生效时止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三、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21年3月至2023年5月8日确立了劳动关系;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市离婚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0000元(2.5个月×4000元/月);
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因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另外支付的从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的工资44000元,大写:肆万肆仟元
以上合计:54000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职工,2021年3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大竹某某美发厅上班,一直至2023年5月8日,工作内容是理发师,即给顾客理发,工资待遇是计件,一般不低于4000元,有时候5、6千元。被申请人大竹某某美发厅未跟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申请人缴纳养老保养费和医疗保险费。
综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望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各项仲裁主张。
此致
大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上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