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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通川区人民法院民事案||达州市律师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2-07
XXX通川区人民法院民事案||达州市律师
原告:丁某某,女,195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X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某,男,系原告丁某某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大忠,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XXX通川区。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专业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XXX通川区。 达州知名律师 达州法律服务咨询
负责人:某王某,经理。达州市律师事务所凌灿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男,该分公司职工。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XXX分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侯XX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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