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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璇诉启德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达州市律师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2-06

 

 

林某璇诉启德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达州市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香港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香港企业启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德公司)向香港居民林某璇支付港币5000万元及利息。2017年2月,林某璇向香港法院申请对启德公司进行清盘。启德公司将其持有的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2,900万美元的股权,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香港企业鹏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信公司)。2017年4月,香港法院对启德公司作出清盘命令。林某璇以启德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股权、损害林某璇的债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启德公司向鹏信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

    裁判结果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专业律师 达州市知名律师 达州法律免费咨询电话凌灿伟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香港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林某璇对启德公司享有债权,虽然当事人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但在启德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判决或证明判决确定的债权债务已经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应对该判决认定的债权予以确认。启德公司与鹏信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涉案股权有违正常的商业交易规则,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转移启德公司财产、损害林某璇权益的行为,故判决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据香港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确认香港法院生效判决具有诉讼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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