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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民事案||达州市律师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3-02-06

 

 

借款纠纷民事案||达州市律师

 

    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达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李某某,女,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李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刘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二被告为逃避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而在2019年9月4日以离婚的方式将其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川(2018)达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产转移给被告李某某个人所有的离婚协议第3条所确定的财产分割部分;2、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李某某系被告李某某之弟,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其夫妻关系于2019年9月4日为逃避婚姻存续期内以做二手房生意可以给原告分红为由,先后于2019年5月30日和7月19日借款8万和5万元,并由被告刘某某出据借款凭证,并欺骗原告说:二手房出售后便归还其借款本金并支付分红款,并称该房一直未售出;在2019年8月20日左右,原告得知二被告已将该二手房出售,二被告却没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原告便找二被告还款,二被告为了达到完全侵占在原告处的借款,便悄悄以合法的离婚形式来掩盖其达到侵占财产的非法目的,并逃避债务。于2019年9月4日在达州市达川区婚姻登记管理所办理离婚登记,并于当天书立离婚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将其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通川区西城朝阳东路66号建华大厦B栋7楼2号分割给了被告李某某个人享有,并同时办理了该房产权过户给被告李某某所有的这一违法事实,在过户时,并故意改变该房屋的坐落,妄想达到非法占有这一违法目的。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专业律师  达州市知名律  达州市法律咨询热线 达州市法律援助

    被告刘某某辩称,1、李某某向法院提供的两张借条2019年5月30日借款8万元,7月19日借款5万元,共计13万元,借钱用于做二手房生意。这两张借条是我写的,但它不是原始依据,2019年9月7日晚在李某某家中,李某某强迫我重新写了借条。2、当初我去借钱说的是借来我做生意,却被一伙人叫去打了牌,把所有的钱输光了。借钱时没有说利息,也没有说什么时间还,更没有说是家中做生意用。借这个钱,只有我和李某某知道,李某某和我儿子刘峰银根本就一点不知道。2019年9月5号李某某在农贸市场买菜时,从李某某妻子竹英口中得知我借钱一事。3、李某某申请法院冻结我的银行卡和帐户。另要求查封我原与李某某朝阳东路建华B栋7楼2号的住房,要求借13万财产保全16万。还说我们是为了侵占我在他那里借的钱,把财产转移给了李某某并请求法院债权人撤销权并在其中提出了叁万元的利息及分红。查封我的银行卡冻结我的帐户我没有什么意见,查封朝阳东路李某某的唯一住房,这套房子原来是我和李某某的共同财产,因现在我们正式离婚,协商房子归李某某所有,理由是说因我的一半财产被我打牌全输光了的,是我的过错,所以房子归李某某所有,并且我们离婚是从1989年开始多次打架争架。因为以前家里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拖到这次才去把离婚手续办了。这二十多年里,我们没有共同的语言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我们的离婚是双方的真实心愿。是通过双方的多次协商的结果。并不是李某某所说的什么为了侵占他的借款,转移财产的无理说法。这个钱是我借的。应由我一人承担。这笔借款他们是不知情的,与他们没有一点关系。4、借款13万元要求16万财产保全,其中提出3万元的利息和分红我是不会同意的。说利息和分红,请提供证据。我对原告的父母及弟妹尽了帮助和照顾义务,我借了李某某的钱,我一定还,只是时间问题。李某某告我无所谓,说为了侵占他的钱,转移财产到李某某名下,不是事实。钱是我借的,与其他人无关。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李某某辩称,李某某说刘某某在他那里借了13万现金,我一点都不知道,我是2019年9月5号在农贸市场买菜时看到竹英她问我,说二姐你们南外的房子卖了没有,并说李某某投了13万,我当时听到人都吓晕了,因我一点都不知道,后来回过神来跟竹英一起到南外门市上去问刘某某,过一会李某某和川东也到了门市。刘某某当时说钱被骗光了。晚上回到屋里问他,刘才说打牌输光了钱,还在其它人那里借了几万,现在还欠一起打牌的两个人两万多。第二天刘某某同儿子刘川决定到南外达川公安局去报案,到派出所也去报过案,他们说无法立案,所以没有报到案。李某某原来给刘某某借过叁仟元钱,我给李某某办了交结的,不能跟刘某某借1分钱,因为刘某某爱打牌,并且没有分寸。所以这个责任应该由李某某承担。借钱不但不让我知道连刘峰银在南外都一点不知情,连电话都没有打一个,现在出现了事情,而往我身上推责任。

    我与刘某某离婚不是现在才闹离婚,从1991年开始就在闹离婚,1995年刘某某在管村打牌输了不少的钱,1996年到达州做服装批发,到2013年红旗旅馆垮了,后到南外时代天城,也经常打牌,我与刘某某结婚到现在他打牌输的钱买两套房子都不止。我们离婚是经过多次协商,房子归李某某所有,因为是刘某某的过错,刘某某就把房子过给我的名下。我们经常打架吵架闹离婚跟我娘家有很大关系,因为娘家那时人口多、家里实在太穷了,我和大姐都没有读过书。我们结婚后,每年都跟李某某几弟妹给书学费,对父母兄弟姐妹给予了照顾和帮助。我们离婚的想法是从8几年开始的,由于当时两个小娃儿小,现在长大都成了家,因刘某某不听劝说长期打牌,屡教不改,在这几十年家里都没有安静的日子。特别是这十多年是名义上的夫妻,只是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这几年我实在呕伤了心,是真实离了婚的。李某某是靠我们的帮助,发家至富的。我才是受害者,请求人民法院要保护我的合法财产,保护我家的人身安全,我现在多病,李某某自己想一想拿什么理由封我的房子,我相信人民法院会作出公正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刘某某、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80年11月14日在达县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5月30日、2019年7月19日被告刘某某以做二手房生意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8万元、5万元,合计13万元。被告刘某某借款后,未将此款用于做二手房生意。2019年9月4日被告刘某某、李某某在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房产处理: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房【产权证号:川(2018)达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归被告李某某个人所有”。同年9月,二被告将该房屋的共有产权转移登记在被告李某某个人名下,房屋住所地更名为达州市通川区,产权证号变更为:川(2019)达州市不动产权第号。2019年9月7日,原告李某某催促被告刘某某还款未果,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载明:“今借到李某某现金80000元整,大写:捌万元整。<注:本款是住(音:做)二手房生意,出开支后按投资分红>。借款人:刘某某(签名捺印)。2019年5月30日”;“今借到李某某现金50000元(伍万元整)。<注:本款是住(音:做)二手房生意,出开支后按投资分红。2019年7月19日”。现原告以被告刘某某、李某某借离婚逃避债务达到占有原告借款目的为由诉讼来院,主张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3万元,发生在被告刘某某、李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关系一般。被告刘某某作为债务人,明知有到期债务尚未偿还,采取离婚的方式,将共同所有的房屋的应得份额全部转让给配偶李某某,系逃避债务、不当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对原告李某某的应收借款13万元造成债权难以实现的损害。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原告要求“撤销二被告为逃避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而在2019年9月4日以离婚的方式将其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川(2018)达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产转移给被告李某某个人所有的离婚协议第3条所确定的财产分割部分”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辩称“刘某某平时爱打麻将,输了很多钱,存在过错”,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刘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9月4日在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达成的《离婚协议》第三条“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房产处理: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房【产权证号:川(2018)达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归被告李某某个人所有”的约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某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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