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刑事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来源:达州律师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12-30
达州刑事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关于谷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书记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凌灿伟接受大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谷某某一审辩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本案的被害人具有重大的过错。
本案的发生系受害人谢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的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染,导致被告谷某某与前妻离婚,因不满谢某某的行为,从而发生伤人时间。因此,本案受伤人存在过错。
二、被告人在实施故意伤害后,被公安机关羁押在看守所内,在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构成了坦白,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故对本案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三、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尚属初犯、偶犯。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大。现在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管教的生活,早已幡然悔悟,痛悔不已,因此,符合从轻处罚情节。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市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四、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按照减少基准刑的10%予以充分考虑。
五、被告人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六、在被告人关押在看守所期间,被告人的亲属也比较重视,多次主动找到被害人,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因被害人要求过高而没有达成协议。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谷某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给予缓刑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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