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开赌场 “大股东”获刑六年‖达州市律师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2-08-02
网上开赌场 “大股东”获刑六年‖达州市律师 |
一台电脑、一个管理员账号,只需要轻点鼠标,信用卡里就有无限金钱滚滚而来……四名做着网络赌球“生意”的被告人“梦陷囹圄”。 今天,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开设赌场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大股东”)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分获三年零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10至4万元。 一个呈“金字塔”结构的赌博网络 这是一起惊动了公安部的网络赌博大案。 2010年3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及海珠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电脑、手机、账本等作案工具。 根据天河区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开始以牟利为目的,按“大股东”—“股东”—“总代理”—“代理”层级管理的形式,利用境外“永利高”赌博网站接受足球、篮球等体育竞技博彩投注,并按每万元投注额抽取10元至30元不等的“回水费”或者充当庄家赌博进行赢利。其中,被告人周某某为“永利高”赌博网站“大股东”,管理被告人陈某某等下线;被告人陈某某为“永利高”赌博网站“股东”,管理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等下线;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为“永利高”赌博网站“总代理”,管理“代理”层级的下线。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共接受博彩投注7.6亿余元,被告人陈某某共接受博彩投注5246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共接受博彩投注188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某共接受博彩投注188万余元。2010年3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及海珠区被公安干警抓获。 一个互不见面的赌局网络 网络赌博有严格的登录程序和流程:上网后连接到“永利高”的网站,然后要根据权限进入登录界面,进去需要个人授权的账号和密码。像周某某这样的大股东就有专门的“大股东管理员界面”,界面显示的是报表,也就是近期赌博具体情况,点击报表上的栏目后,会显示相关的球队赌球情况、股东报表、总代理报表、有效投注单等情况。通过点击,还能显示相关的星期或月报表,而股东或总代理的名称、注数、下注金额、会员结果,代理、总代理、股东、股东实货量/比例、备注等也可纵览无遗。而“退水”(回报)实施每周结算,根据输赢情况,由双方银行转账。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一个靠网络赌博发财的梦破灭 一审开庭时,陈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均表示认罪。唯有被控是“大股东”的第一被告人周某某大喊冤枉,并痛哭流涕,说承认犯了罪,参与了赌博,但她并不是组织者,只是“中间人”,起诉书指控的“开设赌场罪”与她无关。周某某说,自己是受一个叫“阿弟”的人指使,帮他用账户查账、记账,并报给“阿弟”。她平时不接受投注,只“抽水”,有时自己参赌。而她也只发展过一个下线,就是找阿弟要了一个账号,交给了朋友“阿义”(即第二被告人陈某某)。“我什么都不懂,我是被人利用了……”周某某在庭上不停哭泣。当公诉人问她知不知道网络赌球是违法时,她哭着说:“我连那个网站英语名字都不知道,我看投注都在网上,还以为很正规……” 根据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某住处搜获的162张账目,记者发现上面记录了很多参赌人员名称、联系电话、欠款数额、赌博账户、银行账户等信息内容。该账本经被告人周某某签名确认,系其本人书写,内容是其参与六合彩赌博和网络赌球的账目。证实被告人周某某长期、频繁、全方位参与网络赌博活动。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赵某某是被告人周某某下线不同层级的代理,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揭发、指证同案人,对公安机关侦查本案起到一定作用;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认罪,对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网络赌博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连线法官■ 赌博网站代理是赌场经营的重要环节 宣判结束后,本报记者采访了此案主审法官、天河区人民法院法官梁皓,以下是记者和法官的对话内容。 记者:关于参赌人数和赌资数额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梁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有关规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本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均证实涉案赌博网站记录的每一点实际代表人民币一元,结合各被告人在赌博网站所操控的会员账号显示的账户数、投注额等信息,可认定各被告人担任赌场网站代理所接受投注的参赌人数和赌资数额。 记者:网上开设赌场能在短时间内取得如此高的投注额,您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梁皓:根据2010年8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直接将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是考虑到开设网络赌场犯罪中,赌博网站的服务器一般设立在国外,基本不可能抓到赌博网站的创办者或经营管理者,只能打击赌博网站国内的代理。赌博网站代理主要负责接受投注,开拓、维护赌博网络并保障赌款交割,所起的作用虽然低于赌博网站的创办者或经营管理者,却是赌场经营中的重要环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由于网络赌博犯罪隐秘性强、不受客观场所限制等原因,一般具有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参赌人数众多、赌资数额巨大的特点,一般的网络赌博犯罪可较轻易地达到此标准。也就是说,再小的庄家都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风险系数”极高,切莫以身试法! 记者:网络赌博近年来有愈演愈烈的态势,法院在对如何预防和打击网络赌博方面有什么建议? 梁皓:一是要加强反网络赌博犯罪的国际间、地区间交流与合作,及时借鉴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成果,提升网上预警监管能力;二是各大银行应加强金融监管,对于异常资金流动实行报告、跟踪制,限制、切断网络赌博资金流通渠道;三是加强社会公众的宣传与教育。沉迷赌博将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危害,认清赌博“十赌九输”的客观真相,自觉抵制不法分子的诱赌和教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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