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不起诉决定书1‖达州市律师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2-08-01
销售假药罪不起诉决定书1‖达州市律师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二部刑不诉〔2021〕Z1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73********,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室,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批准/决定,于2021年5月1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系哈尔滨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业务员。2017年12月,威海**肿瘤医院负责人杨某某联系刘某某采购黄芪、丹参、通草等中药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遂私自从安徽亳州中药材市场以每千克120元的价格采购10千克通草,且未向销售方索要任何资质和手续。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上述通草销售给威海**肿瘤医院,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非法牟利300元。
2018年9月4日,威海市环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威海**肿瘤医院销售的中药饮片通草进行抽样检测。根据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WHCY20180740)证实:依据中华药典标明的特性,被抽检的通草不具有通草的显微特征,不符合规定。2018年10月18日,经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产品认定的函》证实,威海**肿瘤医院销售的通草为假药。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14日
上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