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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达州律师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2-07-2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达州律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一)]

多次转款至个人账户非法出售已查封房屋开发商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刑三年

【基本案情】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与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约定本案由合同签订地的山西法院管辖。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山西省高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阶段,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向山西省高院申请财产保全,山西省高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盘锦西水湾二期商品房项目的部分房产。山西省高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房地产公司向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0388.49万元,后房地产公司未能如期偿还欠款。2016年7月,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向山西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7月26日,山西省高院作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房地产公司在收到该执行通知书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388.49万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义务,并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法律文书。

  被告人孙某某系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后,一直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后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要求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后,仍多次转款到孙某某和单某某个人账户共计686.97万元,且被告人孙某某将山西省高院已查封的商品房住房中的16套房屋进行非法出售,所得款项1000余万元,一部分进入公司账户,一部分直接转到孙某某和公司出纳单某某卡上。发现此情况后,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告诫,被执行人仍不悔改亦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造成申请执行人不能及时实现胜诉权益,严重影响执行。

  山西省高院遂将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公安厅指定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同时执行法院继续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2017年6月8日,孙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网上追逃,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批准逮捕。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3月8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公司的对公账户多次转款到个人账户,且将法院已查封的房屋进行非法出售,所得款项1000余万元直接转到个人卡上,给申请执行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二)]

隐藏转移清障车 被刑拘后速返还渠某某被判刑六个月 缓刑八个月

【基本案情】

  梁某某与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祁县法院判决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梁某某清障车一辆。后双方提起上诉。2015年9月7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渠某某拒不主动履行。2016年1月21日,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2016年3月28日,祁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渠某某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反而将清障车隐藏、转移,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后祁县人民法院将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线索移交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3月24日,渠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发后,渠某某将清障车返还梁某某。经检察机关起诉,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渠某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将被执行标的物隐藏、转移,致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渠某某案发后已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根据被告人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适于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以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是返还原物义务,此种义务在被执行人实际控制执行标的的情况下,不存在“没有能力执行”的原因和困难。而本案中的被执行人渠某某却以修车费未付清为由,客观上实施了将清障车隐藏、转移的行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该案的宣判,一方面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一方面对同类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达州市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三)]

隐瞒出租商铺所得 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程某某被判刑一年 缓刑二年   达州市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程某某给付王某某借款20万元。判决生效后,程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王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孝义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孝义市法院于2013年10月20日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程某某于2014年先后给付王某某少部分款项后再未给付。

  孝义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程某某名下有位于孝义市府前街永鑫商业楼商铺,其将该商铺抵押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众路支行用于贷款430万元。程某某于2014年7月、2015年9月、2016年2月、2016年9月四次将其商铺中的部分房屋出租,获得租金17万元,但程某某未将其获取收益的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也未将该款项用于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遂执行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将程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7年2月7日,孝义市公安局刑警队传唤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对其讯问后予以刑事拘留。经公安侦查:除执行法院查明的情况外,程某某名下还有一辆福田牌小型汽车。2017年2月22日,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对程某某批准逮捕,2018年1月24日其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9日,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对程某某提起公诉。

  孝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前已全部付清欠王某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某亦对程某某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2018年3月14日,孝义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其名下有商铺及租金、一辆福田牌小型汽车。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四)]

私用承揽工程款 谎称无力履行杨某某拒不接受调查、履行义务被判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9日,晋中市中级法院对杨某某与武某某提供劳务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杨某某赔偿武某某587956.50元,除已支付部分,还应支付546956.50元。2016年10月21日,因武某某死亡,申请人刘某某作为武某某的继承人向祁县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祁县法院向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多次对杨某某进行传唤,被执行人杨某某不按规定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且完全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7年5月26日,杨某某因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祁县法院拘留15日。其不按规定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且完全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祁县法院遂将其涉嫌犯罪线索移交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祁县公安局侦查查明,2016年年底,杨某某用他人的银行卡转账和现金结算的方法,与山西某公司结算了其以工头带工形式承揽安装钢结构的工程款共计376670元,2017年4月9日向该公司借款2万元,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个人开支。2017年5月,杨某某在接受祁县法院调查和祁县公安局讯问时均称自己在外打工,隐瞒了真实收入,谎称无力履行生效判决。

  2017年6月1日,杨某某因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3日被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祁县人民检察院向祁县法院提起公诉。

  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杨某某的家属向执行机关缴纳了案款1万元;根据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2017年10月26日,祁县法院以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杨某某通过使用他人银行卡转账和现金结算的方法,将结算的工程款37万余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个人开支,直至案件庭审前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存在隐瞒收入、隐藏财产、拒不接受法院调查询问行为,致使案件无法得到执行,情节严重。该案的依法判决,一方面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其他执行案件中心存侥幸、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也起到了震慑作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五)]

私自注销被冻结账户 私领扣领拆迁款李某被批捕后积极赔偿免予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李某因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有能力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边某等四人将李某诉至灵丘县法院,灵丘县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刑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24379.5元,支付边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41633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时履行赔偿义务,灵丘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李某工资账户冻结,但李某在未通知法院的情况下私自更改工资账户,并将冻结的账户销户,将工资从其他账户领取。2012年9月27日,灵丘县法院决定将李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后灵丘县法院裁定扣留了李某在右玉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的一笔拆迁款,而李某却将该款于2015年6月26日领走,并私自用掉。灵丘县法院将李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12月25日,李某被朔州车站派出所抓获,同月28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9月27日,灵丘县人民检察院向灵丘县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16日,李某与申请执行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的家人代为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2016年12月16日,灵丘县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法院判决其支付36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李某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多次怀侥幸心理转移财产以逃避法院执行,最终自食其果,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告诫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不要心怀侥幸对抗执行,否则终将为自己的失信行为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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