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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诈骗罪二审辩护词

来源:达州律师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03-23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诈骗罪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书记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罗某家属的委托,担任二审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及一审的材料,现结合一审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一、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罗某为金投、泰邦、鼎泓三个平台小组组长明显错误,不能认定罗某为小组组长,应当和余某某一样系业务员。结合所有的案卷材料及一审的庭审,均不能证明上诉人罗某系组长,且罗刚的工资和其他业务员的工资一样,没有另外的多的工资及提成,只是罗某不在时,代发工资,且其他业务员也代发过工资。因此,不能仅仅以代发工资就认定为组长。    刑事律师凌灿伟

二、一审法院未对罗某为犯罪中止予以认定明显错误,应当认定罗某为犯罪中止。

具体理由为:罗某在犯罪过程中,发现平台系诈骗,主动叫客户退回充值,且因此事与罗某闹矛盾,从而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且在一审的庭审中,通过辩护人的发问及本人当庭的陈述等能够认定罗某构成犯罪中止,而一审法院未予以认定。

  三、一审法院将三个平台(即金投、泰邦、鼎泓)的所有诈骗金额作为罗某的诈骗金额予以量刑,明显不合理,罗某系从犯,只对实际参与的诈骗才应当承担责任,未参与的不应当承担责任,辩护人认为只能将罗某参与事项的金额作为量刑的金额予以确定。

四: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罗某的量刑明显过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罗某的工资总共仅23500元,而对其诈骗罪量刑为九年,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结合达州市范围内与罗某相类似的诈骗案件,其地位和作用与罗某相同,以及诈骗多余罗某,判决仅为7.5年(罗某本人陈述的一个被告名为吴某某,获利10万元,判刑仅为7.5年),且罗某的罚金判决偏重。

  综上,辩护人建议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给予罗某3年至7年的幅度予以量刑,并对罚金予以从轻判决,给上诉人罗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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