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刑事律师凌灿伟取保候审申请书
来源:达州律师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03-06
达州刑事律师凌灿伟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凌灿伟,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881838374(系被申请人的法律帮助人)。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詹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11月1日,公民身份证号3506811989XXXXXXXX,户籍地址福建省某某市,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詹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7月12日被大竹县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申请人系嫌疑人的法律帮助人,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方式是提供保证人或交纳若干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詹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申请人认为,詹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并有固定的住处,随时可以讯问,目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对嫌疑人詹某某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有利于社会、家庭的和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规定的条件,故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恳请予以批准。
此致
大竹县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上一篇:最后一页
下一篇:妨害安全驾驶罪‖达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