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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达州市律师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01-30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达州市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桂林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朱某伙同被告人邓某(已判刑)通过签订虚构车辆总价值128万,并出具该公司盖章的金额为128万元的虚假汽车销售发票,同时伪造邓某已经支付了首付款38.4万元的定价收据、达到被告人邓某不支付首付便向银行贷款89.6万,而该车实际购车发票金额为59.34万元。后邓某将该车抵押、所得款项已挥霍,车辆下落不明,被告人朱某及某公司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造成银行损失贷款本金88.607544万元。

二、诉讼过程

近日叠彩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单位桂林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朱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第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音乐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以欺骗手段,帮助他人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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