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强奸致怀孕的判决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01-15
达州市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强奸致怀孕的判决书
丘某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汕河法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广东省陆河县。因涉嫌强奸罪于2012年3月12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河检刑诉字[20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丘某某犯强奸罪,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丘某某与当时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彭某1(女,1997年3月7日生)在陆河县河田镇金海岸酒吧喝酒,酒后丘某某把彭某1带回家中,并发生了性关系。随后,丘某某带着彭某1到深圳福田区其父搞装修工程的一个小区会所工地同居了十多天,期间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2011年2月春节过后,彭某1家人发现彭某1怀有身孕,丘某某及其亲属陪同彭某1到揭西县中医院做人流手术,并就此事与彭某1的亲属协商,对彭某1作出50000元赔偿(已履行30000元,还有20000元写了欠条)。事后,丘某某依然纠缠彭某1。2012年3月11日晚,被告人丘某某将彭某1从水唇镇强行带至河田镇的来兴旅社,3月12日凌晨彭某1通过网友告知其母亲自己所在的位置,其母得知后报警。陆河县水唇派出所迅速出警,在陆河县河田镇来兴旅社402房将被告人丘某某抓获。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彭某1的陈述;证人何某、彭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害人彭某1的户籍证明;被告人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指控认为,被告人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彭某1多次发生性关系,并造成彭某1怀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丘某某辩称,被害人彭某1对其说是17岁。他俩在一起,其并不知道被害人不满14周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父母已向被害人道歉了,请法庭调查核实被告人丘某某是否知道被害人不满14周岁。2012年9月24日,辩护人丘帝少向法庭提交被害人父亲彭某2于2012年9月22日出具的谅解书一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丘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丘某某与当时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彭某1(女,1997年3月7日生)在陆河县河田镇金海岸酒吧喝酒,酒后丘某某把彭某1带回家中,并发生了性关系。随后,丘某某带着彭某1到深圳福田区其父搞装修工程的一个小区会所工地同居了十多天,期间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2011年2月春节过后,彭某1家人发现彭某1怀有身孕,丘某某及其亲属陪同彭某1到揭西县中医院做人流手术,并就此事与彭某1的亲属协商,对彭某1作出50000元赔偿(已履行30000元,还有20000元写了欠条)。事后,丘某某依然纠缠彭某1。2012年3月11日晚,被告人丘某某将彭某1从水唇镇强行带至河田镇的来兴旅社。3月12日凌晨,彭某1通过网友告知其母亲其所在的位置,被害人彭某1的母亲得知后报警。陆河县水唇派出所迅速出警,在陆河县河田镇来兴旅社402房将被告人丘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书证
1、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证实2012年3月12日凌晨5时许,事主何某报称,其女儿彭某1被人强奸,现还在被人控制,要求解救。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出警,在陆河县河田镇来兴旅社402房将涉嫌强奸的丘某某、受害者彭某1带到派出所调查。当时房内受害者彭某1穿着衣服,犯罪嫌疑人丘某某光着下身躺在床上,长裤与内裤放在床头。犯罪嫌疑人丘某某将受害者某某带到来兴旅社402房,用暴力殴打的手段,意图强奸彭某1,遭到反抗而未遂。其二人还曾在2010年11月份发生性关系至彭某1怀孕,后堕胎,彭某1当时未满14周岁。丘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丘某某、受害人彭某1的身份情况。
3、2011年农历正月初九日立的借条复印件一张,证实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仍欠20000元未履行。
4、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该相片经被告人丘某某庭审时确认无误。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被害人母亲)证言,证实2012年3月12日凌晨四时三十五分,其女儿彭某1通过一陌生人向其发信息称其女儿在河田来兴旅社,要求解救。其向陆河县水唇派出所报警。派出所的同志带其到河田来兴旅社将其女儿救出,其女儿还被丘某某殴打,脖子受伤了。2010年10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其女儿在水唇中学上学时被丘某某带走,带走有二三个月久,后在丘某某家找到其女儿时其女儿已有身孕40多天了,是与丘某某所为的结果。当时为了事情不搞大,双方协调解决了。丘某某及他母亲与其及其女儿一起到揭西县中医院为其女儿做人流手术。2011年农历正月初九日,丘某某叫人来说情,事情和解解决,丘某某先付人民币现金三万元,欠单二万元,合计五万元解决此事
2、证人彭某2(被害人父亲)证言,证实2011年2月份,其发现其女儿彭某1肚子里有了孩子,就问其女儿怎么回事。其女儿说是一个叫丘某某的人做的。当时其女儿还未满14周岁,其知道这是犯法的,本来要报警,考虑到丘某某的父亲丘坤少和其认识二三十年,就想先看看对方什么态度再说。其打了电话后,丘坤少于两天后带着丘某某上门道歉,并说到要怎解决。丘坤少提出要其女儿嫁给他儿子,其不同意。后来丘坤少提出要多少钱解决,其就说要五万元,但对方拿不出,在别人的安排下,先收了对方三万元,剩下二万元写了欠条。事后丘坤少一直也没有将剩下二万元归还其,其也没有去催。其以为这件事到此就结束了,但丘某某在事后还一直纠缠其女儿,上次还到其村中将其女儿捉到河田殴打折磨,其女儿向家人求救,他们忍无可忍才报案的。他们家长是不同意他们来往的,也没同意在其女儿十八岁后订婚。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彭某1陈述,2012年3月11日7点多,丘某某骗其上车,强行将其拉至河田来兴旅社402房强逼其与他发生关系,丘某某用手卡其脖子,抓伤其的脸部、手部等。因其来月经,始终不肯与丘某某发生关系,最后其发信息给其朋友再叫来公安局的同志将其带到公安机关。在2010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其和丘某某在河田金海岸酒吧喝醉了酒,丘某某的朋友用摩托车载他俩到丘某某家睡觉。当晚其和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其跟丘某某去深圳做工,并同居。春节回家后其怀孕了,即是2011年2月份发现的。后来丘某某及他母亲、其父亲陪其去揭西打胎。因其怀孕打胎之事,丘某某家赔五万元人民币给其家。当时丘某某家先拿了三万元现金,写二万元欠条。其父母是在其怀孕之后才知道其与丘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同居,并且不肯其和丘某某在一起,赔钱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其是2010年9月份开学后几天就辍学,后去深圳务工,10月份才与丘某某相识。其与丘某某第一次性关系是自愿的,打胎之前的同居也是自愿的。打了胎之后,丘某某打其,威胁其与他同居,丘某某家里人也知道。2011年7月至12月,其在丘某某家住有五个月时间,其家里人知道的,但其父母不肯其住在丘某某家。丘某某很少走,都在家,有时他离开家时,就将其锁在家里。丘某某还叫其骗家里人去深圳做工。其和丘某某没办结婚证,家里父母知道其怀孕是有讲定婚的事,后来不同意他们在一起。其与丘某某第一次发生关系前与别人发生过一次性关系。
(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1、陆河县公安局陆公(刑)勘【2012】03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勘验检查情况:现场位于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河田镇建设路西59号来兴旅馆402房。现场的北侧是建设路,西侧是“八哥酸辣粉”,对面是明香餐厅。中心现场位于四楼,从楼梯口进入住南第一间房间。402房内放有一张单人床、一个电视柜,柜上放有一台彩电。现场勘查是在犯罪嫌疑人丘某某的指认下进行的。其指认作案地点是在402房的单人床上。现场勘查时,房内及床上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现场勘查于2012年3月12日13时25分开始,2012年3月12日13时52分结束。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2、陆河县公安局陆公(刑)勘【2012】145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勘验检查情况:现场位于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水唇镇下社村委黄屋輋村丘帝说家。现场的东侧是一片菜园地,西北侧是丘坤活家,西侧是一条村道,村道的西侧是启安楼,现场的东南侧有一个池塘。丘帝说家是一座三层的楼房,座西向东。中心现场位于一楼的西南角落房间内。补充现场勘查时,房间内放有一张双人床、一个衣柜和一张化妆台。由于时间隔离太久,现场已遭到严重的破坏,现场内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现场勘查于2012年8月31日10时10分开始,至2012年8月31日45分结束。
(五)鉴定结论
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鉴(法)字【2012】第10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彭某1的损伤分析为徒手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丘某某供述,2012年3月11日晚上7时许,其约彭某1出来到水唇石下坝的帝爷宫玩,彭某1同意后,其从河田坐出租车来到水唇石下坝,见到彭某1后聊了几句话其就约彭某1去河田玩,彭某1开始不同意,其“拐”她同意后一同坐出租车到河田广场玩。22时许其就带彭某1回来兴旅社402房看电视,坐了一会彭某1提出要回家,其说再玩一会,晚上11点多的时候吃过宵夜,彭某1又说要回家,其说要回彭某1自己回,其给钱彭某1坐车,彭某1没有走。后来他们在房里,因为彭某1还跟以前的男朋友来往,为此他们吵了起来,吵架时其打了彭某1一个耳光,彭某1跟其扭打起来。后来他们躺在床上,没再发生什么,其也没有想要和彭某1做爱。凌晨5点左右,公安同志将其带到派出所。其和彭某1是男女朋友关系,在2010年11月份开始在一起。2010年11月份其通过上网聊QQ认识彭某1,当时她刚读初二辍学,虚岁15岁。2010年11月份的一个晚上,其和彭某1都喝醉了酒,后一起回到其家中,躺在同一张床上,第二天旱晨起来就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彭某1就跟其出深圳一起生活了十多天,其间发生了多少次性关系就记不清了。2011年1月份,彭某1的父母带她找到其家里,说是彭某1怀孕了,要怎么解决。这事其父亲处理,其父亲和彭某1父亲是朋友。后来他们家补五万元给彭某1家,彭某1去将胎打掉,是揭西县的一家医院,什么医院忘记了。补偿的五万元还欠二万元,写有欠条给彭某1家。彭某1跟其发生关系时不是处女,处过五六位男友。2011年3月份开始,彭某1就一直住在其家里,跟其一起生活,彭某1父母反对他们在一起。2012年春节前彭某1回到她自己的家中。这次其从外面做工回来约彭某1出来见面,被公安机关带到派出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彭某1多次发生性关系,并造成彭某1怀孕,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丘某某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刚认识被害人彭某1时,彭某1刚刚辍学,虚岁15岁,况且被告人丘某某与被害人彭某1在深圳同居时,被告人丘某某已具有了了解被害人年龄的条件,应当知道被害人未满14周岁,故其辩称不明知被害人彭某1未满十四周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彭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余XX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XX
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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