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停运损失民事起诉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2-11-22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停运损失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大竹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210700216C,住所:大竹县白塔街道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经理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乡XX村XX组,联系电话:185XXX(系川粤SM6Q42驾驶人、所有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62层
法定代表人:孙XX
案由:机动车某某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判决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川ST2982号出租车停运损失 元,大写: 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大竹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系川ST2982号出租车的所有人,被告廖某某系川粤SM6Q42小型普通客车车主和驾驶人,2022年10月01日08时32分被告廖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SM6Q42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竹县白塔大道中医院路段,向左转弯时,与原告雇请的人员姚颖剑驾驶车牌号为川ST2982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双车受损,姚颖剑受伤,造成道路某某事故。2022年10月5日大竹县公安局某某警察大队道路某某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廖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川ST2982号出租车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11日期间停运而造成的损失金额为 元(单日利润 元×停运天数 天)。
被告廖某某所有的粤SM6Q42小型普通客车于2022年9月16日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佳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某某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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