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2-11-20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4月8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640408X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镇,联系电话: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57年7月10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57071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镇,联系电话: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5000元,残疾赔偿金99465.6元(41444元/年×20年×0.12),精神抚慰金6000元,误工费10700元(100元/天×107天),护理费10700元(107天×100元/天),营养费340元(17天×2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360元(17天×80元/天),交通费400元,合计143965.6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22年07月09日18时30分被告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车,行驶至大竹县某某镇蔡家坝路段左转弯时,与柏林镇至清河镇方向由原告陈某某驾驶的川S8EXXX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某、陈某某受伤,双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原告陈某某被送往大竹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一、胸椎骨折;二、鼻骨骨折等。住院17天,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休息期间护理一人,加强营养等。2022年7月10日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某某负次要责任,2022年11月9日达州衡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受伤为两个拾级。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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