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计算数据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2-05-11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计算数据
四川省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附:官方文件+关联规定
前言: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发布《2021年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444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6971元。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川高法明电〔2021〕20号),即日起,四川地区人格权纠纷及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1444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6971元/年进行计算。【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四川省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 附:官方文件+关联规定
官方文件
2021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444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697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575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444元。
四川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四川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1444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26971元
3、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74520元
4、城镇全部单位分行业平均工资:
说明:
1、目前四川省统计局已公布 2021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性支出数据。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川高法明电〔2021〕20号),即日起,四川地区人格权纠纷及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1444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6971元/年进行计算。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2、其他数据目前仍沿用四川省统计局在2021年公布的相关数据,待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后将及时进行更新。
四川高院赔偿标准适用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为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
第四十八条 【统计数据的适用时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有关的年度统计数据,自四川省统计局发布以上数据之日起适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9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节选)
四川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2021)
川高法明电〔2021〕20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的工作要求,省法院于2019年11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成都市、遂宁市、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为试点法院,先行开展试点工作,探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根据前期试点工作情况,省法院决定今年起在我省各级法院全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规范运行并取得实效,现就试点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法院
全省三级人民法院。
二、试点案件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的一级案由“人格权纠纷”和第九部分的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纳入本次统一赔偿标准试点案件范围。
三、试点案件适用赔偿标准
试点案件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残疾赔偿金适用上述标准计算。
四、试点启动时间
试点工作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自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侵权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通知。
五、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工作制度
省法院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尹宁宁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民一庭、研究室、宣教处各确定一名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省法院民一庭设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相关日常工作,包括:督导推进、调研分析、信息上报、成果转化等。
各中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辖区内试点工作的组织推动、工作开展、问题分析及试点总结。各试点中院应当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负责试点工作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试点期间,各中级法院应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向省法院试点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报送内容包括:受理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典型案件、案件审理情况、试点工作做法、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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