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未告知患有疾病的撤销婚姻纠纷案例‖达州市律师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2-11-27
婚前未告知患有疾病的撤销婚姻纠纷案例‖达州市律师
撤销婚姻纠纷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网上认识,原告为与被告结婚而远离家乡到被告所在的安阳市购买了建业花园里小区,婚前原告共支付房产首付,其中有11万元系原告向他人所借。之后双方于2019年12月在殷都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一方因结婚给付被告彩礼款共计6.6万元。婚后所有房贷均由原告一人偿还,而且因原告常年务工,双方聚少离多,同居生活累计不足1月,至今无子女。被告平常在室外时会将自己包裹严实不敢见阳光,原告问起缘由,被告谎称其只是对紫外线过敏而已。直到2021年2月份,被告因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复发住院,原告才从医生口中得知被告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且病情发展严重。被告在疾病再次复发后才向原告坦白其在好几年前就已经得了该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二人婚姻,原告所购买房产归其个人所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红包转账、代付医疗费、交付被告用于支付房屋订金和维修资金中产生的不当得利,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3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疗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对此,我国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但法院结合河南省卫生厅列明的重大疾病医保范畴等相关文件,以及被告自2017年患病以来的治疗时间、治疗频率等认定,被告所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属于民法典中阐述的重大疾病。本案中,被告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已于2017年在安阳市人民医院治疗时就已经确诊,因夫妻双方在共同空间内长久生活,两性关系具有高度亲密性,经济上互相扶持,精神上相互抚慰,故患病一方当事人如果决定结婚的,应当将如实情况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但在与原告微信聊天中明确承认并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原告,而该病属于足以影响原告是否愿意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而应当知晓的基本信息,故法院对原告请求撤销其与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已在结婚前告知其患病的事实,证据不足,对该项辩称,法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范畴,法院认为,本案属于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并非禁止结婚情形,对被告该项辩称,法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本案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登记时间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被告该项辩称,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结婚彩礼6.6万元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法院认为,彩礼的性质是男方送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的给付以双方结婚为目的,是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的赠与行为,本案中,原被告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因被告婚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原被告双方自始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且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原告支出大部分生活开支,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大额的生活支出,原告买房时还向其兄弟借款支付首付款,原告父母给付被告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同时被告对婚姻关系被撤销存在过错,因此法院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4万元彩礼。
关于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案涉房屋虽然系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但法院综合评判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该房产的首付款、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均系原告单独出资,而并非双方共同出资,且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表示要是离婚,房子不用原告担心。综上,涉案房产应属于双方同居期间原告单独购买,故法院对原告请求案涉房产归其个人单独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房产系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案涉房产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因购买该房屋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安阳市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河南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以及房屋出卖人开具的收据,均是证明案涉房屋权属的重要手续,被告应当将上述手续的原件全部返还给原告,若不返还,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和不利后果由承担。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损害赔偿款3万元的问题。法院认为,法律虽然赋予了撤销婚姻后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无过错方应当举证证明其因该可撤销婚姻受有损害,且其自己对婚姻被撤销以及该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有损害,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支出的医疗费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在知晓被告患病后,自愿为其支付该费用,该行为应视为赠与,赠与的财产权利已经转移,不得撤销,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向其支付的红包及转账的问题。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必然会产生一般性的生活支出和必要的经济往来,该费用并未超过共同生活的一般性消费支出水平,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不当得利,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婚姻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三、典型意义
将疾病婚由无效婚姻变为可撤销婚姻是《民法典》的重大修改,其意旨在于,无效婚姻是男女两性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无效婚姻违反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念,对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安定秩序具有负面影响,对于无效婚姻的干预和制裁,体现的是法律和社会对违法婚姻的一种否定性价值评价。可撤销婚姻是已经成立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意思不自治的一方可以向法定机关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相比较而言,无效婚姻违反的是公益要件,即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致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对私益要件的违反,即缔结婚姻时意思表示有瑕疵。结婚自由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具有结婚的合意,意思表示真实。被隐瞒结婚和受胁迫结婚在缺乏意思自治方面是一致的,故法律均将其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基于尊重婚姻当事人意愿、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立法宗旨,婚姻关系的撤销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个人自由意志,如果受隐瞒一方婚姻当事人与另一方建立了感情,或者已生育子女,家庭也和谐稳定,自愿接受该成立的婚姻关系,法律应当允许此婚姻关系继续有效,人民法院不会主动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充分体现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立法原则,也有利于保障法定结婚条件和程序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特别是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子女的利益,对于维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处理违法婚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此案中被告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属于民法典中阐述的重大疾病,却一直向原告进行隐瞒,双方婚姻不具有合意,且双方未生育子女,支持原告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尊重了当事人的个人自由意志,更有利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也是民法典贯彻落实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