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抚养费纠纷民事起诉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2-11-10
达州市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抚养费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书
原告:廖某某,女,汉族,出生于20XX年XX月3日,身份证号码5117242010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观音镇XX村XX组XX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廖某1,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观音镇XX村XX组XX号,联系电话:
被告:董某某,女,瑶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43052919XXX,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XX镇XX村XX组28号,联系电话:
案由:抚养费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54000元,大写:伍万肆仟元,具体从2013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7日止;
二、依法判决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按照每年6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的抚养,支付方式为按年支付(每年10月17日支付),期间若原告的医药费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被告承担一半;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28日原告之父廖某1与被告董某某结婚,2010年8月3日(农历6月23日)原告之父廖某1与被告董某某生育原告,2012年10月17日原告之父廖某1与被告董某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廖某某由原告父亲抚养,被告董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若原告身体发现不适,医药费超过2000元的,由双方共同承担等。”在原告之父廖某1与被告董某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被告仅支付了一年的抚养费,从2013年11月到至今的抚养费,被告一直未支付。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婚姻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上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