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假离婚证贷款买房,这买卖还能继续吗‖达州市律师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11-03
提供假离婚证贷款买房,这买卖还能继续吗‖达州市律师
买方在申请买房按揭贷款时提供了假离婚证
卖方发现后向银行投诉
银行取消了给予买方按揭贷款的承诺
这房屋买卖合同还能继续履行吗?
且看南山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5日,原告刘某、被告祝某与居间方三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房产,如原告逾期付款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则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交付定金后,被告注销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期款并提供了银行出具的《个人贷款承诺函》,银行承诺可因本次房屋买卖向原告提供除定金及首期款外剩余购房款项的按揭贷款。
在双方共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在填报过户手续时填报的婚姻状态为已婚,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申请银行贷款时填写的单身婚姻状态不符,被告据此暂停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要求原告提供首期款支付日之后的婚姻状态证明,否则视为原告不愿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未提供。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2020年7月3日,经被告投诉,银行出具了《通知书》,载明经核实发现原告在申请贷款时提供的2017年12月13日已办理的离婚证证明属于虚假资料,故决定终止履行承诺函,在贷款前提条件满足前将不向借款人发放该贷款。
2020年7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一次性支付购房款承诺书》,承诺其有能力且同意一次性支付全额购房款,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完成房产交易。原告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货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其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足以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
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延迟过户违约金,被告则以原告逾期付款超过15个工作日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原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接到银行终止履行付款的通知后未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因此,被告有权依据双方约定通知原告解除合同。
对此,南山法院认为,银行出具《通知书》终止履行承诺函的时间为2020年7月3日,从该日起算,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被告出具了《一次性支付购房款承诺书》,该承诺书的出具时间不晚于合同约定的15个工作日内,且原告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货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其履约能力,因此被告主张解除合同的依据不足,其无权解除合同。故对于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原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南山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无权解除合同,双方合同合法有效,故南山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亦应依其承诺向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因原告并未实际向被告支付房款,不满足过户涉案房屋的条件,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迟过户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南山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南山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先由原告一次性向被告付款后,被告再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被告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诚信履约。对于本案原告而言,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当事人以虚假的离婚资料申请银行贷款,有可能被银行终止发放贷款,如无法继续支付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款项,将导致合同违约。本案未判定原告违约的原因,系原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了一次性支付款项的履约能力证明。在一般情况下,银行终止发放贷款,当事人将面临巨大的违约风险。对于本案被告而言,虽然原告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具有不诚信的行为,但在被告已作出一次性付款承诺且证明了其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原告已消除了其不诚信行为带来的履约风险,故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银行终止发放贷款,当事人将面临巨大的违约风险。另外,提供虚假证件骗取银行贷款,除增大履约风险外,还可能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甚至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市场经济是讲究遵约守诺的,诚信是它的精髓。一旦失去信用,交易的链条就会断裂,市场经济就无法运转。房屋买卖合同往往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如果其中任何一方不恪守诚信、不尊重法律,都会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如果无法及时化解矛盾,极易导致双方对簿公堂,花费大量时间、人力及物力。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应慎重签约、诚信履约,以减少不必要的履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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