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婚姻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婚姻财产纠纷民事起诉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11-01
达州婚姻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婚姻财产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户籍地大竹县XX乡XX村5组,联系电话:135XXX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23012819XXXX,住黑龙江省通河县XX镇XXX村,联系电话:137XXX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各种财物,共计人民币530000元,大写:伍拾叁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未见面),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承诺是以结婚为目的与原告交往,被告一直催促原告多挣一点钱结婚,原告为了多挣钱,一直在国外务工,被告一直生活在国内。原告为了以后俩人能够过上更为幸福的生活,自己独自在国外一天打几份工,每挣到一点钱就通过微信转账交给被告,以便原被告之后结婚共同使用。从2017年8月28日至2022年9月24日原告共计向被告转账人民币530000元,大写:伍拾叁万元。2022年9月22日原告从国外回到中国,来到被告身边,准备跟被告讨论的结婚事宜,被告就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意和原告结婚,并且不愿意退还原告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支付的所有款项(原被告总共面对面相处的时间仅为6天)。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通河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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