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02-11
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男方:石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122319XXXXX,住重庆市梁平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女方:徐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XX乡XX村XX组
男女双方于201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20年2月9日女方徐某某生育一女,取名徐某某1。在男女双方同居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现经男女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男方石某某与女方徐某某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二、非婚生女徐某某1随女方徐某某生活,男方石某某每月10日前支付非婚生女徐某某1生活费3000元,从本协议签订的当月开始支付,直至非婚生女徐某某1独立生活时止,期间的教育费、医药费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男方支付非婚生女徐某某1的生活费以每月3000元为基数,按年计算,每年递增2%,直至非婚生女徐某某1独立生活时止。
三、在不影响非婚生女徐某某1生活、学习的情况下,男方石某某享有探望非婚生女徐某某1的权利。
四、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
五、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的债权、债务,若存在债权、债务,以各自名义享有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六、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自男女签字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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