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8183-8374
律师简介更多>>

凌灿伟(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思维敏捷,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胜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具有较强...【详细介绍】

您的位置:大竹县律师网 > 婚姻家庭 > 正文

丈夫向妻子借款用于偿还房贷并出具借条,该借贷关系成立吗?‖达州律师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02-05

丈夫向妻子借款用于偿还房贷并出具借条,该借贷关系成立吗?‖达州律师

2015年2月王某、赵某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赵某曾向王某借款3000元用于偿付房屋贷款。2015年8月,双方开始分居。2017年初,二人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均撤回起诉。2017年12月,王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二人离婚,但夫妻感情并未改善。现王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并要求赵某偿还借款3000元。本案中,赵某婚内向王某借款的3000元是否构成夫妻借贷关系?赵某是否需要偿还?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01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虽订立了形式上的借款合同,但借款的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该借款用途是用于家庭共同事务并非个人经营活动,因此双方间的借款合同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即双方的借贷关系无法认定。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02

案号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902民初3867号

03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赵某

2014年下半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5年2月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2015年5月,原告购买电动车一辆,该车已于2015年10月丢失。2015年8月,双方开始分居。同年9月14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纠纷发生口角,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东郊派出所民警进行了现场调解处理。2017年初,原、被告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均撤回起诉。2017年12月4日,原告王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甘0902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同时查明,被告赵某婚前向原告王某给付彩礼30000元,原告王某收取彩礼后向被告赵某退付彩礼6000元。此外,被告赵某为筹备婚礼购买了家具、家电,并为原告王某购买了手机一部、金耳饰一对、金镯子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还购买了部分衣物。

另查明,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赵某曾向原告王某借款3000元用于偿付房屋贷款。

04

审判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能珍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王某要求离婚,被告赵某同意离婚,可以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应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笔借款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夫妻财产进行特别约定,故该笔借款的来源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双方陈述,可确认该笔借款用于偿还房屋贷款,而该房屋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居住生活,原告对上述费用也负有偿还义务和责任。因此,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用于家庭共同事务,并非为被告的个人事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虽缔结了形式上的借款合同,但标的物为夫妻共同财产,且用途系用于家庭共同事务,因此双方间的借款合同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即双方的借贷关系无法认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大竹县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8183-8374

添加微信

凌灿伟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