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婚约财产纠纷起诉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01-26
达州市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婚约财产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魏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42130219XXXX,住湖北省XX县XX镇XXX村XX组,联系电话:155XXXX
被告:李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51302919XXX,住四川省达州市XXX镇XX村1组XX号,联系电话:18XXXX8584。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各种财物,共计人民币887210元,大写:捌拾捌万柒仟贰佰壹拾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5月起原告以结婚为目的,与被告相处生活,至2021年1月止。期间,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亦明确表示不想与原告结婚,原告遂与被告提出分手。同居期间,被告以各种名义为由,屡次向原告索要钱财,因原告将被告视为结婚对象,本着真诚相处的态度,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支付方式向被告给付钱财,总金额金额为887210元。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在原被告相处生活中,原告考虑到婚后共同生活需购置房屋,原告累计向被告转账150000元(该150000元属于887210元金额内)并明确表示用于支付婚房购买的首付款部分,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9月10日,在被告老家按揭购置达州市竹阳街道XX路XXX号XXXX二期XXX号(合同编号:2019XXXXX)房屋一套,首付款金额为180662元,原告为表示结婚诚意,让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为了与被告缔结婚姻,从与被告相处时起,直至分手,原告给付了被告大量的钱财,现原被告缔结婚姻未成功,被告应当退还原告给付的财物。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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