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达州律师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2-12-30
【以案释法】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达州律师
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9年协议离婚。吴某与王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2020年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王某归还吴某借款56万元,王某未履行该给付义务,吴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作出执行裁定(1),查封了刘某名下房屋一套,并随后对该房屋进行了拍卖。刘某作为案外人于2021年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经审查后作出执行裁定(2),撤销执行裁定(1)中对刘某名下房产的拍卖及查封。后吴某向一审法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请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2)并对案涉房屋继续执行。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于2021年作出民事判决:准许继续执行刘某名下案涉房屋,该房屋执行后所得价款优先支付给刘某65万元后,剩余款项纳入执行程序。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2年作出民事裁定:1.撤销上述一审民事判决;2.驳回吴某的起诉。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本案中,王某未履行2020年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吴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作出执行裁定(1),查封了涉案房屋,并随后对该房屋进行了拍卖。刘某作为案外人向一审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一审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执行裁定(2),撤销了执行裁定(1)中对涉案房产的拍卖及查封。
根据上述事实,一审法院系撤销执行裁定(1)对案涉房产的拍卖及查封内容,而非中止该案件的执行,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一),即“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故吴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裁判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法官寄语
案外人救济途径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种类型,在为案外人权利保障提供更多救济途径的同时,因彼此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也容易导致认识上的偏差,只有厘清相互之间关系、正确适用不同程序,才能充分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其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标准及裁量规则就是重点之一。
从起诉条件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
(四)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七)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不仅包括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还包括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公证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在人民法院执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后,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不服裁定,且其异议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均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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