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合同纠纷起诉状
来源:达州律师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11-25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月20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6901202076,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西段263号,联系电话:
被告:四川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MA7F2KGN9X,住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工业园区XXXXXXX,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系经理
被告:严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419XXX,住四川省万源市某某镇某某路180号,联系电话:
被告:谢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119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管村镇XXX村XXX组XX号,联系电话: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四川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保证金30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共计: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
2、依法判决被告严某某、谢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严某某、谢某某系被告四川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且两位股东均为认缴出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四川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大竹县工业园区川渝合作示范园标准化厂房二期第六、八栋的内部食堂交于原告经营,经营期限从2022年3月1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原告向被告四川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交纳保证金50万元,在原告进场后三个月内分三次退还给原告,若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等,原告按照约定将50万元保证金交给了被告四川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2022年4月入场经营食堂,被告四川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了20万元的保证金,剩余30万元一直未退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四川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被告四川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退还,被告严某某、谢某某系被告四川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且两位股东均为认缴出资,对被告四川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达州合同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上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