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交通事故起诉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11-14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交通事故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出生于20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172420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街XX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徐某某1,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街XX号,联系电话:
被告:陈某某1,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高穴镇大山村2组,联系电话:158XXX(系川SD79297驾驶人)
被告:程某某1,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XX村XX组XXX号,联系电话:623XX(系川SD79297所有人)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及检查费3206.34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护理费600元(6天×100元/天),营养费90元(3天×3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3天×80元/天),交通费250元,合计6386.34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程某某1系川SD79297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被告陈某某1系川SD79297轻型货车驾驶员,2022年09月30日18时23分许被告陈某某1驾驶川SD79297超标电动自行车,从诚信街米子路口方向往坊方向行驶,行驶至大竹县诚信街锦绣苑5期门口时,与在道路上嬉闹的行人原告徐某某相撞,致徐某某受伤,被送往大竹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一、左侧颞顶部头皮挫伤;二、右下肢皮肤挫伤。遗嘱建议休息3天,护理一人,加强营养等。2022年10月8日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某1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徐某某负次要责任。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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