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8183-8374
律师简介更多>>

凌灿伟(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思维敏捷,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胜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具有较强...【详细介绍】

您的位置:大竹县律师网 > 合同纠纷 > 正文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侵犯名誉权纠纷答辩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11-09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侵犯名誉权纠纷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李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3019XXX,住四川省渠县渠江镇
    答辩人李某某针对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未实施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内容不属实,具体如下:

1、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答辩人因面部拉皮手术后凹凸不平,面颈部松弛1年余不属实,答辩人在原告处做手术前,面部平整、不松弛,只是想自己变得更完美,更漂亮。

2、原告在诉状中陈述手术成功,不属实,答辩人在原告处做手术,原告手术不成功,导致答辩人法令纹加深、面部凹限明显。

3、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答辩人在微博及小红书平台发布数十篇图文,大致内容均是“北京医院找几十个人骂我、王某某及北京医院找医托、拉皮案例都是假的,都是美颜照、王某某没有医德、王某某是黑社会会、渣医等等”侮辱和诽谤言论,不属实,答辩人并没有发布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的言论,答辩人发布的所有图文中,并没有载明王某某的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工作单位等,不能反映出图文中的王某某就是本案中的王某某,且图文中并没有任何不实的内容,更没有侮辱、诽谤、捏造事实,侵犯原告权利的行为。

4、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答辩人到原告工作地点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寻衅滋事,大吵大闹、侮辱、诽谤原告,明显不属实,答辩人因原告手术失败,到原告的单位去过属实,且去原告单位,系原告单位邀请去的,答辩人去的目的是维权,并没有原告陈述的寻衅滋事、大吵大闹、诽谤等行为。

5、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答辩人长期的骚扰、侮辱、诽谤直接导致一位具有良好口碑、医学高尚的资深医师患上抑郁症,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不属实,答辩人并未长期骚扰、侮辱诽谤原告,原告的良好口碑,应取决于是否具有高超的医疗技术,其是否患有抑郁症与答辩人无关。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市婚姻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二、答辩人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若原告认为答辩人已经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必须提供证据证明。

具体为:答辩人并没有对原告有侮辱、诽谤、捏造事实等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即便原告发布的部分图文中涉及到王某某字样的,但是该部分图文,只是答辩人如实陈述基本事实,即陈述自己本人到原告处做手术的前后过程,且没有明确载明原告的具体身份信息及工作单位,并不会让公众联想到图文中的王某某就是本案中的王某某,即便是能够联想到,答辩人的微博、小红书的粉丝量较少,发表的图文的浏览量较少,不会导致原告的名义下降。

三、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答辩人的行为导致了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且答辩人的行为与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具体如下:

1、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答辩人没有发布侵犯原告名誉权的图文,即便是是图文中涉及到王某某字样的,只是如实记录,不应当删除。

2、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答辩人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侵权行为,也未造成任何损失。因此,答辩人不会向原告通过各种方式赔礼道歉。

3、原告的第四、五项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存在侵权的事实,更谈不上赔偿。因此,第四、五项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大竹县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8183-8374

添加微信

凌灿伟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