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和解协议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10-21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和解协议
协 议 书
甲方:胡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观音镇某某村XX组 1号
乙方:王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XXXXX,住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楼XX号
甲方胡某某与乙方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1724 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就乙方偿还甲方借款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偿还甲方的借款金额为80000元,大写:捌万元,而不以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1724 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的金额为准。
二、乙方偿还借款的方式及期限:1、乙方偿还借款的方式为微信转账;2、乙方偿还80000元(捌万元)借款分六次支付,第一次在本协议签订时支付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第二次在2022年11月11日支付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剩余40000元,从 2022年12月开始,每月月底支付一万元,直至还清时止。
三、甲方同意给付乙方偿还借款的宽限期为:从乙方支付第三次借款开始直至还清时止,每次可以给予15日的宽限期
四、甲乙双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则甲方可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的总金额为95000元),若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则甲方不能向大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五、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1724 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的诉讼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就此案上诉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承认之危等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乙方支付第一笔借款16000元时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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