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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征信未通过,可否要求返还定金‖达州市律师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2-10-07

买房,征信未通过,可否要求返还定金达州市律师

买房可是件大事,但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对于房产流程不够了解,导致丧失定金的情况比比皆是,现结合案件,望大家在购买房屋前先行查询自身或配偶征信情况。

【案例1】

认购房屋后征信不过,定金不退

张三(化名)经朋友介绍,了解到××楼盘可以帮购房客户在交付25%的首付款后办理银行按揭支付剩余房款。经与房产公司沟通后,签订《××楼盘认购协议》并交付定金50000元,约定付款方式为:商业按揭贷款,预付首付款日期为2021年1月26日。《××楼盘认购协议》载明“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无误,同时已知晓案场公示信息、《认购协议》、《商品房认购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确认认购。本人承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签约手续”。

《××楼盘认购协议》签订后一周,房产公司告知张三“经查询,因您的征信原因,无法办理银行按揭”。因无法办理按揭,张三只能放弃该房屋,起诉房产公司要求退还定金。

判决结果: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1、《××楼盘认购协议》对于定金退还予以明确约定;

2、张三对相应政策应有所了解,对自身征信应了解

3、征信问题不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案例2】

认购房屋后征信不过,定金不退

2017年2月,李四(化名)欲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房产,约定支付方式为首付款加银行按揭。在支付定金、首付款后,某置业公司出具《统一收款收据》一份。李四随之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但被银行告知,因李四个人征信问题,无法申请贷款,故李四与某置业公司未能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在按揭贷款被拒后,李四多次与某置业公司沟通退款,但某置业公司均予以拒绝。李四认为,某置业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在李四欲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时,应充分告知李四提前查询个人征信记录,并积极协助李四办理相关手续,以履行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应尽的告知及协助义务。在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积极退还已收取的房款。但某置业公司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既未协助李四查询个人征信记录,也未提前告知自行查询,导致李四无法申请按揭贷款,合同无法签订,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退还定金外收取的款项,定金10万元不予支持。

理由如下: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协议第六条约定:不论何种情形,买受人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到上述地点签订《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或不按约定付足定金、或支付购房款的、或未按期提供全部按揭资料的,出卖人均有权在未通知买受人的情况下将本协议项下的商品房转售他人,买受人所交定金不予退还。李四因征信问题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李四违约,故李四要求返还定金100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案例,旨在提醒购房者对于自身征信应予以高度关注,切勿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后,因征信问题导致无法购房,也无法拿回定金。

当然,也有案例认为:作为房产的出卖人即房产销售企业,有经验知道个人征信在办理按揭贷款中的重要性,也有义务履行核实购房者征信的义务及提醒个人查询的义务

【案例3】

认购房屋后征信不过,定金予以返还

王五(化名)在交付定金后,因个人征信存在问题与某置业公司沟通退款无果后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某置业公司退还定金壹万元,二审维持。

理由如下:

1、《定购协议》特别约定第4条只约定乙方采用银行按揭付款的,需按银行要求携带按揭贷款所需全部资料,并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手续。而对于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解决途径,没有进一步的约定。也没有就不能办理的后果进行明确的告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案中适用定金罚则的格式条款系上诉人提供,并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而其内容显然对王五不利,加重了购买人的资金风险,应当为无效。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合同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婚姻律师

3、王五在签订定购协议后,为继续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做准备:及时打印个人征信报告;支付房屋首付款;在获知个人征信存在问题后及时与某置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并寻求解决。表明王五有继续履约之意

4、另外,从王五提供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显示,2020年3月18日系其首次查询征信情况,在签订定购协议之前其并不知晓个人征信存在问题。征信虽系个人隐私,但双方协商在签订定购协议过程中亦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某置业公司应告知王五首先查询征信情况,避免事后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建议】

以上案件案情类似,但判决结果截然相反。为避免出现纠纷,购房者最好在与置业顾问沟通时,了解清楚,如有可能,应保留双方沟通记录。能自己查询征信记录的情况下,自己可以先查询并在签订合同前咨询下相关银行。如果在订购协议签订前未查询,在签订后被告知无法按揭,应积极与置业顾问沟通解决,解决不了的情况,仍可以起诉要求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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