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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书||达州律师凌灿伟

来源:达州市律师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2-07-30

协 议 书||达州律师凌灿伟

甲方:廖某某,男,汉族,1964年9月 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409XXXXXX

乙方:谢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 2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代理人:陈某,女,汉族,出生于1969年9月16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690XX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系乙方妻子)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在廖某某与谢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该案件),判决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廖某某车辆转让款51000元等,因谢某某未按时履行,廖某某向大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就该案件的款项支付事宜等,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就该案件的所有款项乙方谢某某一次性支付甲方廖某某52800元,大写:伍万贰仟捌佰元(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的除外),支付时间为本协议签订的当日支付。

二、在乙方支付清52800元后,甲方就该案件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费用,即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事宜终结,该52800元为该案件的一次性处理终结的费用。

三、在本协议签订后,若甲方就该案件向乙方主张任何费用,则甲方须承担违约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

四、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到大竹县人民法院撤回对(2018)川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五、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承认之危等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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