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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挂靠经营合同答辩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2-05-22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挂靠经营合同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郝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竹海路东段XXX号XX楼XX号

答辩人郝某某针对原告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郝某某与原告签订的《委托合同》,其性质应

当认定为答辩人与原告系委托服务法律关系,答辩人享有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委托合同》中的第十四条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条应当无效。

二、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委托合同》于2020年6月已经解除,具体为答辩人于2020年7月已经将挂靠的车辆报废,并且通知了原告,从2020年6月后原告就未向答辩人提供任何服务,即未为答辩人人办理保险费缴纳、车辆未年审、道路运输证审验等。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三、答辩人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有异议,即原告主张的从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服务费及违约金,答辩人不予认可。

1、答辩人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具体理由:根据《委托合同》约定,答辩人已经按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答辩人将挂靠车辆报废,已经通知了原告,该《委托合同》从原告接到答辩人通知之日起已经解除了,且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并没有具体约定将挂靠车辆报废为违约。因此,原告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原告主张的从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服务费不应当支持。

具体理由为:答辩人已经于2020年7月将挂靠车辆报

废,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已经解除,原告从2020年6月之后未向答辩人提供过任何服务,也未向答辩人催收支付服务费。原告在诉状中陈诉答辩人挂靠的车辆一直处于运营状态,导致原告风险不断扩大不属实。因此,原告主张的从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服务费不成立。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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