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撤销其转移行为‖大竹律师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2-05-21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撤销其转移行为‖大竹律师
被告(债务人)叶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有一子小叶。
债权人(原告)冯某于2014年向叶某提供借款2000万元(该债务后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叶某以其家庭的四套房屋及车位做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7年3月至8月,被告叶某未告知原告将家庭四套房屋陆续出售或过户给被告人王某。
2017年7月,叶某与王某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共有房产及财产归被告人王某,全部债务归由被告人叶某承担。
2017年7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将售房款中的1000余万元转账至小叶名下。
2020年债权人(原告)冯某将叶某、王某、小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叶某、王某向小叶赠与1000万元的行为,并要求小叶直接向债权人冯某返还1000万。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王某向小叶赠与1000万的行为,王某向原告承担律师费。但对原告要求小叶直接向原告支付1000万的要求没有支持。(案件采自裁判文书网)
Tips:
一、所有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担保都是耍流氓;
二、债权人(原告)提起二次诉讼(民间借贷已经打过一轮官司),把官司打赢只是手段,根本目的是为了直接获得回款或追加被执行人。但法院现在没有判决小叶直接向原告付款,等于不论直接回款或者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都已经不能实现;达州市律师 大竹律师
三、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也就是说,出现老叶怠于行使对小叶的债权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小叶行使债权。大竹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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