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协议书12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市律师 时间:2022-05-20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协议书12
协 议 书
甲方:华某1,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X村XX组
乙方:华某2,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拱桥坝村XX组
鉴于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福清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甲方将乙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自己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并在甲方社会保险关系中,现甲乙双方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等相关事宜,特根据《民法典》等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处理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
二、该40000元在 支付,支付方式为将40000元转入乙方的 。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乙方以甲方名义参加的社会保险的各种权利,并不得以此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
四、甲乙双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若乙方违约必须将甲方支付的30000元予以退还,并承担违约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五、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向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法院撤回(2022)川1702行初某某号的起诉,以后不得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则信访。
六、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之情形,且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完全理解并完全赞同。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