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答辩状77
来源:达州律师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04-20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答辩状77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蔡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XXXX
答辩人蔡某某针对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蔡某某同意将香猪30头交给原告,但是原告必须支付答辩人代养费13.2万元,大写:壹拾叁万贰仟元(计算方式为:每月2000元×66个月)。
具体理由为:答辩人蔡某某与原告于2016年6月签订香猪《代养协议》,约定原告将香猪交给答辩人代养,每月的代养费为2000元,饲料和人工由答辩人负责,从原告将香猪交给答辩人后,原告从未支付代养费,从签订协议到至今,长达66个月,按照每月2000元计算,原告应当支付答辩人132000元,大写:壹拾叁万贰仟元,若原告不支付代养费132000元,则答辩人享有不安抗辩权,即拒绝交付香猪给原告。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二、原告主张答辩人支付香猪折价款47250元,没有任何依据,答辩人享有交付香猪或则折价款给原告,其选择权给属于答辩人,而不是原告。
三、若原告不愿意支付答辩人代养费,答辩人所养的香猪已经从最初原告交付的斤数,长成上百斤的猪,则超出原告交付时的重量的部分,应当按照35元/斤计算,由原告支付给答辩人。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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