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04-09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某某,女,生于1981年XX月XX日,汉族,住达州市竹阳镇竹海路东段XXX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810XXXX7.
答辩人因原告张某1诉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房屋买卖合同卖方的签字不是原告张某1本人所签,是由答辩人之母蔡某1所签。当时原告张某1在外面打工,答辩人之母蔡某1因为开加工厂购买车床而资金不足,便擅自决定将其与张某1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苎麻纺织印染厂家属院二幢三单元底楼2号的住房一套卖于被告颜某1,之后对原告张某1谎称是将该租房子租给被告颜某1的。由于答辩人之母事先均通知过家庭成员,擅自将房屋出卖一事不能告知原告张某1,所以我们也一直对原告张某1隐瞒此事。张某1在房屋出卖后,曾回来过并问及租房一事,每次答辩人之母蔡某1均已每年按时收取了租金的理由对原告张某1予以搪塞。答辩人之母蔡某1于2009年11月7日因患肝癌去世,在临终前对答辩人及家庭成员有所交待,对予擅自卖房一事不能告诉原告张某1,因为加工厂也没开成功反而把房子卖了,怕张某1怪她。所以在答辩人之母蔡某1去世后,答辩人及家庭成员对此事继续隐瞒,并对原告张某1称每年都按时收取了租金,原告张某1对此信以为真,后不再过问此事。直到2011年5月6日,被告颜某1要求原告张某1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时,原告张某1方才得知房屋已被蔡某1擅自出卖的事实。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2、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由答辩人及被告张成钦返还房屋价款,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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