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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一般合同民事答辩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04-08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一般合同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林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东大街XXX号,联系电话:

答辩人:秦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住四川省大竹县白塔街道XX社区XX组XX号

答辩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与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联合施工协议》无效,原告张某某不具有施工资质,该协议实际是劳务分包,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全部由原告张某某完成,原告张某某不具有资质,而将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全部分包给张某某完成,该分包行为无效。该《联合施工协议》无效,无效之后应当恢复到签订协议之前的状态,答辩人已经退还了原告支付的100万元保证金,不存在支付原告利息,且《联合施工协议》中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具体的金额。因此,秦某某、林某某出具的欠条中的利息补偿30万元不成立。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二、答辩人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面原告要求答辩人退还缴纳的100万元,并向大竹县公安局报警,原告答应答辩人退还100万元保证金后,愿意出具谅解书,并不追究答辩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原告出具了《谅解书》并承诺不追究答辩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因此,在出具《谅解书》之前出具的《欠条》明显不成立。

三、该《欠条》的内容明显显失公平,100万元按照《联合施工协议》中退还的时间算,即从2019年9月26日开始计算利息,至2020年6月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也不可能达到30万元,即便是原告存在损失,则损失也不可能达到30万元。因此,该《欠条》明显显失公平,不成立;

四、从《欠条》的内容来看,“今欠到利息补偿30万

元定于2021年2月10日还清,若2021年2月10日未还清到张某某账上,从2020年10月10日计息,利息按0.02的计息计算”,既然是利息补偿,则利息应当合理,补偿则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若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则100万元按照《联合施工协议》中退还的时间算,即从2019年9月26日开始计算利息,至2020年6月,利息不可能达到30万元。因此,该《欠条》中的利息补偿30万元不成立,《欠条》中的利息计算,没有载明是按照月利率,还是年利率,还是日利率计息,只是载明利息按0.02利息计算,视为约定不明,不应当计算利息,并且也未约定截止时间。因此,《欠条》中的利息补偿30万元,和其他约定不成立,若法院认为《欠条》成立,则请求将30万元予以减少。

    五、《联合施工协议》系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签订,100万元保证金系直接交付给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后合同未履行,原告主张权利,应当向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张,原告应当追加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被告,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被告。

    六、答辩人认为《欠条》的出具,没有当场履行30万元,利息补偿30万元是道德上的义务,是自愿的行为,不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

七、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以上答辩意见,请求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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