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劳动合同纠纷案 民事答辩状
来源:达州律师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04-06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劳动合同纠纷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杨某某,女,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大竹县某某镇西街38号,现住某某医院内。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答辩人:黄某某,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大竹县某某镇西街38号,现住某某医院内。 离婚律师凌灿伟
答辩人:李某某,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大竹县竹阳镇某某路17号院内。
答辩人:杨某某,女,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大竹县某某镇大深村一组,现住某某医院内。
被答辩人:达州市某某医院
针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特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杨某某与被答辩人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理由为:1、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杨某某制发了工牌,充分证明杨某某系被答辩人单位职工。
2、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杨某某每月计发了工资,且该工资和其他临时工造在同一张工资表上,也证明杨某某和其他临时工没本质区别。
3、被答辩人在答辩人杨某某工作满一年时,在年底补发了一个月工资,证明了杨某某系单位职工。
4、被答辩人单方终止双方的关系,也充分证明双方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被答辩人应支付四答辩人加班工资。
1、被答辩人应支付杨某某加班工资。
答辩人杨某某在从事门卫工作过程中,每年除“三八”节外,无任何休息期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被答辩人理应支付加班工资。
2、被答辩人也应支付答辩人黄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周末加班工资。且应另行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首先,三答辩人在周末加班的事实能够得到确认,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也明确认可,即从1998年6月1日到2001年12月31日每周工作7天,周末没有休息日;从2002年1月1日到2004年10月31日每周工作6天,周末休息1天;从2004年11月开始到解雇答辩人之日止每周工作7天,周末没有休息。
其次,答辩人周末加班应另行支付加班工资。答辩人系定额工资制临时工,虽然工资随时间逐渐增长,但决不能成为被答辩人拒绝支付周末加班工资的理由。被答辩人以工资增长后不降低,以此视为周末加班工资,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答辩人应支付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四、被答辩人应支付四答辩人失业保险待遇并应为四答辩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五、被答辩人应支付答辩人杨某某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并应另行支付25%的补偿金。
六、被答辩人应支付答辩人杨某某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并应另行支付25%的补偿金。
七、被答辩人应支付答辩人杨某某尚未补休完的余假90天的加班工资,并应另行支付25%的补偿金。
八、答辩人申请仲裁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以上答辩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答辩人:杨某某 黄某某
李某某 杨某某
200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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