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03-21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公民身份证号51302919XXXXXX,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XX乡XX村XX组,联系电话:
被告: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XXX515,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XX路XXX号附XX号XX层,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经理,联系电话: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XXXX,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XX街XX号XX层XX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王某1,系经理,联系电话:
案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俩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300000元,大写:叁拾元。
二、依法判决俩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9月9日原告与俩被告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工程地点:达州市西外团包梁片区;2、工程名称: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3工程内容:一期85亩范围的土、石方机械破碎、装、运、平、自然压实、路面清理(在施工该项目中的路面清理);4、履约金缴纳、退还及付款方式:在本合同签订时丙方在3日内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30万元,履约金待合同工程进场两个月后一次性退还等”,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将履约保证金30万元转入被告指定账户,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原告多次找到俩被告,后面得知道俩被告未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原告多次找到俩被告,要求俩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30万元,俩被告一直未退还。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上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