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02-26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何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X4X,住四川省达州市XX乡XX村3组,联系电话:138XXXXXXXXX
被申请人:罗某某,女,汉族,出生于20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17242XXX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XX乡XX村XX组,联系电话:15XXXXX
被申请人:唐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XX乡XX村XXX组,联系电话:152XXXXX(系罗某某母亲)
被申请人:罗某1,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XX乡XX村XX组(系罗某某父亲)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调取被申请人罗某某、唐某某、罗某1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商银行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具体调取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10月至2022年2月。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2、请求贵院依法调取被申请人罗某某、唐某某、罗某1的支付宝、微信交易流水明细,具体调取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10月至2022年2月。达州律师事务所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何某某与被申请人罗某某、唐某某、罗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为了查明被申请人罗某某是否有经济收入以及唐某某、罗某1的财产情况,现申请贵院调取被申请人罗某某、唐某某、罗某1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商银行的银行流水清单,具体调取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10月至2022年2月。
此致
达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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