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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买卖合同答辩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02-07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买卖合同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292519XXXXX,住四川省广安市
答辩人李某某针对原告某某塑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李某某不应当支付原告货款98000元及利息。
具体理由:根据答辩人李某某的陈述,答辩人李某某系达州某某树脂瓦厂的员工,负责了一段时间该厂的财务,具体时间大约为 2019年5、6月的样子负责财务,因此,原告的两张送货单上有答辩人李某某的签字,并且李某某在负责财务期间,通过自己的银行卡给原告转过一次账,对于答辩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责任应当由达州某某树脂瓦厂承担,答辩人不应当支付原告货款及承担利息。
二、答辩人与原告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发货单上虽然有答辩人的签名,但是送货单上的收货单位是达州某某,并不是答辩人,答辩人只是作为员代收货物,不应当对该货款承担责任。因此,并不存在原告与答辩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合同律师
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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