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遗赠扶养协议
来源:达州律师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02-07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遗赠扶养协议
协 议 书
甲方:彭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住四川省达州市XX乡XX村5组
乙方:曾某1,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32112319XXXX,住南京市XX区XX街道X香座XX幢XX室
丙方:曾某2,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XX乡XX村3组
甲方系乙、丙方父母,甲方决定将位于达州市XXX乡XX村3组房屋产权份额的70%赠与给乙、丙方,并由乙、丙方负责照顾甲方,直至安葬,乙、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赠与,且同意负责甲方的生养死葬,现甲、乙、丙三方就该房屋产权份额70%的赠与及甲方的生养死葬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一、甲方赠与房屋的位置为达州市某乡某村3组,建筑面积137.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竹权字第A12192号,其中甲方占该房屋产权份额的70%,甲方决定将占有的该房屋的全部份额比例赠与给乙、丙方,由乙、丙方平均分割(乙、丙方照顾的时间必须相同,若照顾的时间不同,以月单位,按照照顾时间长短的比例,享有甲方赠与份额的比例,即照顾时间长的,则享有的甲方赠与房屋份额比例相应的增加),乙、丙方表示接受甲方的赠与。
二、乙方和丙方必须负责甲方的生养死葬,若乙、丙方未对甲方尽到生养死葬,则乙、丙方不享有第一条的权利。即上述房屋产权份额的70%不归乙、丙方所有。
三、若乙、丙方中,只有一方履行了对甲方的生养死葬,则履行的一方享有第一条的权利,即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上述房屋产权份额的70%,另外一方不享有甲方赠与的房屋份额份额。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合同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四、本协议系甲、乙、丙三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违背三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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