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发表的民事上诉状
来源:达州律师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2-02-04
达州律师发表的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达州市某某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某某镇友谊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MA62E965XE
被上诉人:李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253019XXXXXX,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镇某某路11号14栋2-2
上诉人达州市某某木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现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6民初27169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6民初2716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达州市某某木材有限公司不支付被上诉人李某某货款;
2、本案一审诉讼费及二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李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045元货款,明显错误,应当判决上诉人达州市某某木材有限公司不支付被上诉人李某某货款。
在一审中,达州市某某木材有限公司提供了送货单、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及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照片七张等,证明李某某出售给达州市某某木材有限公司的胶水存在质量问题,且李某某也提供不了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单,因此,能够证明李某某出售的胶水存在质量问题,而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1月21日李某某出售给达州市某某木材有限公司的9桶胶水系另一买卖合同导致的纠纷,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可另案解决明显错误。一审法院也认定2018年5月起至2019年2月达州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多次向李某某购买胶水,整过过程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整个的购买胶水应认定为一个买卖合同,主体相同,购买的产品相同,不应当把其中的一次购买行为割裂开,因其中的一次,即2019年1月21日李某某出售给达州市某某木材有限公司的胶水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达州市某某木材有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并主张赔偿损失。因此,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1月21日达州市某某木材有限公司向李某某购买9桶胶水的行为系另一买卖纠纷错误,应当是同一买卖合同,一并处理。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达州市离婚律师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作出的判决错误。因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望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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