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刑事上诉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11-06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罗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052219XXXX1X,户籍地四川省XX县
上诉人不服达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24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及理由为: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撤销达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24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并对上诉人罗某某作出从轻的判决。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罗某某为小组组长,对其量刑重于余某,明显不对。
具体理由:结合所有的案卷材料及庭审,均不能证明被告罗某某系组长,且罗某某的工资和其他业务员的工资一样,没有另外多的工资及提成,只是罗某不在时,代发工资,且其他业务员也代发过工资。因此,不能仅仅以代发工资就认定为组长。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二、一审法院法院未认定上诉人罗某某为犯罪中止,明显不成立,上诉人罗某某应当认为犯罪中止。
具体理由为:罗某某系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发现平台系诈骗,主动叫客户退回充值,且因此事与罗某闹矛盾,从而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因此,应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构成犯罪中止,应当对被告罗某某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三、一审法院将三个平台(即金投、泰邦、鼎泓)的所有诈骗金额作为罗某某的诈骗金额予以处理,明显不对,罗某某系从犯,只对实际参与的诈骗才应当承担责任,未参与的不应当承担责任,而一审法院在认定罗某某的诈骗金额时,明显不对。
四、一审法院对罗某某的量刑明显过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罗某某的工资总共仅23500元,而对其诈骗罪量刑为九年,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量刑明显过重,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予以改判,对其从轻处罚。
此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上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