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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刑事律师转载钱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6-17

达州刑事律师转载钱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206刑初12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1,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5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市刑事律师律师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20〕2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钱某某1通过微信、闲聊创建“长城长”、“万**长城永不倒”等赌博群,吸引参赌人员加入,利用“星悦浙江麻将”APP开设网络赌场,并以收取“台费”名义抽头渔利,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22400余元。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钱某某1在本区戚家山街道蔚斗一区44幢301室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钱某某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家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某1开设赌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某1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钱某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钱某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笔录及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交易记录,电子数据,认罪认罚具结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钱某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民警依法从被告人钱某某1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三部(其中VIVO手机二部、苹果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1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1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钱某某1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供犯罪所用工具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查扣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四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XX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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