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叶某某强制猥亵、侮辱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5-06
达州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叶某某强制猥亵、侮辱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14刑初837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沪0114刑初83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自报),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暂住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6]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XX、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6日16时5分,被告人叶某某先后两次进入被害人彭某居住的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丰庄村XXX号104室,趁彭某熟睡之际,其用左手掀开盖在彭身上的被子,用右手伸进被子抚摸彭的臀部进行猥亵。彭某被惊醒后,叶某某逃离。公安人员接报后,于当日将叶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接警事件单、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及截图照片,监控视频光盘,叶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趁他人熟睡之际,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人关于叶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徐XX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 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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