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牛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4-30
达州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牛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811刑初140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无业。1985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86年因犯脱逃罪、盗窃罪被江苏省句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3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18日因嫖娼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3日(未执行)。2016年3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强制猥亵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转逮捕,现羁押看守所。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牛某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至淮安市清浦区蔬菜村盗窃作案2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32.6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6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牛某翻墙至淮安市清浦区蔬菜村11组44号二楼,窃得被害人徐某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2、2015年2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牛某翻墙至淮安市清浦区蔬菜村2组40号二楼,窃得被害人戈某银灰色IPAD平板电脑一部、雪弗兰科鲁兹遥控钥匙一把、人民币300元。经鉴定,IPAD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636.80元,雪弗兰科鲁兹遥控钥匙价值人民币195.8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牛某身上追缴赃款人民币2466元,均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庭审中也不表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徐某、戈某、葛某乙的陈述,证人葛某甲、顾某、纪某的证言,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牛某指认作案地点的照片,被害人打的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强制猥亵
2014年6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牛某翻墙至淮安市清浦区蔬菜村11组44号二楼一房间实施盗窃行为时,看到被害人徐某在睡觉,即采用对其嘴部、乳房、阴部进行亲、舔、摸等手段,对徐某实施猥亵。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庭审中也不表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顾某的证言,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牛某指认作案地点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违背妇女意愿,利用妇女熟睡之际,猥亵妇女,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和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其曾因犯罪被处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故意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566.60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姚 XX
人民陪审员 夏XX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厉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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