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刑事律师发表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4-24
达州刑事律师发表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泽容,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1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XX镇宝石村10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86824,联系电话: 180XXX960(系受害人之妻)
原告:陈某1,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达州市XX乡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036826,联系电话: 1834XXX747(系受害人之女)
原告:陈某2,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达州市XXX镇柳州村6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821,联系电话:15775XX(系受害人之女)
原告:陈某3,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达州市XX乡共和村10组,身份证号码51302XXX23682X,联系电话:(系受害人之女)
被告:陈某某5,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 月8日,身份证号码5102261XXXX1X,住四川省达州市XX镇XX街298号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150元,死亡赔偿金127432元(15929元/年×8年),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4633.5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10000元,合计:223215.5元。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上述原告均系受害人陈某某的直系亲属,分别为陈某某的配偶及女儿,被告陈某某5系渝F88C96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 2021年1月20日07时15分许被告陈某某5驾驶渝F88C96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观音镇方向往周家镇方向行驶,行驶至达州市观文路22km+300m路段时,与同向前方的行人陈某某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某5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致陈某某受伤,陈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2月1日达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某5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达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