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凌灿伟转载高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3-26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转载高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辰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刑诉(2013)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高XX与被害人黄X因琐事在天津市北辰区佳宁里小区内发生争执,后高XX将黄X打致轻伤。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适用非监禁刑。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被告人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4日3时许,被告人高XX驾驶出租车拉载被害人黄X到天津市北辰区佳宁里小区内时,双方因乘车费用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高XX用拳头将黄X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黄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高XX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人高XX与被害人黄X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黄X请求对高XX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孙X等人证言、被害人黄X陈述、被害人黄X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解协议、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高XX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高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XX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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